芦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芦淞区是株洲市的发祥地,地面起伏平缓。地理位置优越,古有“南北通衢”、“江南要冲”之称,现为株洲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商贸中心,是株洲市的“窗口”和“门户”,北为 石峰区,南邻株洲县,西有天元区,东接荷塘区 。京广、沪昆2条铁路干线在此交汇,320和1815国道穿越境内,全国客货运特级站——株洲火车站、湘航株洲千吨级码头,连接河东——河西的湘江大桥都坐落在区内。距省会长沙和黄花机场,仅1个小时行程。2013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253.2亿元,比2012年增长11.8%,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完成4.9亿、112.4亿和135.9亿元。林木繁多,有林地面积近4万亩,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工业已形成以服装、食品、交通、航空机械等支柱产业。公元前202年,建长沙国,株洲是长沙国领地。公元214年,三国东吴在此设建宁县,孙权割湖南县以东和醴陵、修县沿湘江东岸地带置建宁县,筑县城于今株洲市庆云山解放街、南湖街沿建宁港两岸,属长沙郡,乃株洲建县之始。建宁县城商业发达,后一度毁于战火。